雇主未替員工投保健保之法律責任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大楷在大學畢業後,就來到一家火鍋店擔任外場服務員,月薪為3萬,但工作了3個月後,大楷發現老闆城城竟然沒有幫他投保勞保及健保,請問就城城未替大楷投保健保的部分,大楷可否向城城請求賠償城城本來應該負擔的保費?

 

二、法律分析

(一)雇主要為哪些人投保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6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2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第2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1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1款6個月之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6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因此,受僱勞工只要符合上述身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雇主均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另外,應注意的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沒有像勞工保險條例有「5人以上」才須投保的規定,所以縱使雇主只有聘僱1名勞工,原則上仍須為該名勞工投保健保。

 

(二)雇主要負擔多少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2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雇主或自營業主。(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第二類:(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1項:「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6為上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一)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70。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學校負擔百分之35,其餘百分之35,由中央政府補助。(二)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60,其餘百分之1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及第5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60,其餘百分之40,由中央政府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第一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一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之。」

 

因此,從上述之規定可知,如果是屬於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的勞工,雇主每個月要幫勞工負擔的健保保險費為「勞工月投保金額 X  保險費率       雇主負擔比例 X (1 +  平均眷口數)」。

 

所謂「勞工月投保金額」,是以衛福部所公布之「投保金額分級表」來判斷(註1),假設勞工每月的月薪為4萬元,則該名勞工的月投保金額即為4萬0,100元。

 

而「保險費率」,110年1月1日調漲為5.17%後(註2),111年仍維持此費率未再調漲。

 

至於「雇主負擔比例」,則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以一般的受僱勞工為例,其每月的健保保險費,勞工須自行負擔30%,雇主負擔60%,剩餘的10%則由政府補助(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如果不是一般受僱勞工(ex:公務人員、公職人員、私校教職員),則負擔比例會有不同,有興趣的讀者可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製作的表格(註3)。

 

又平均眷口數,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第6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109年1月1日起調整為0.58人後(註4),迄至111年皆未再調整。

 

所以以一名月薪3萬元的勞工為例,其月投保金額為3萬0,300元,勞工須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即為470元(計算式:3萬0,300元 X  保險費率5.17% X 勞工負擔比例30% = 470元,小數第1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雇主負擔1,485元(計算式:3萬0,300元 X 保險費率5.17% X 雇主負擔比例60% X 1.58 = 1,485元),政府補助248元(計算式:3萬0,300元 X 保險費率5.17% X 政府負擔比例10% X 1.58 = 248元)。

 

但上面的規定與計算方式其實相當複雜,所以不想自己計算的民眾可以上中央健康保險署的網站,以自己的月投保金額對照看雇主要負擔多少保險費(註5)。

 

(三)雇主沒有為我投保怎麼辦?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投保單位未依第15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第2項:「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第3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

 

由上可知,如果雇主未依法替勞工投保健保的話,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雇主除了會被追繳保險費外,還要處2倍~4倍的罰鍰。

 

但有疑問的是,在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健保之情形,對於雇主本來應負擔之保險費,勞工可否向雇主請求賠償?對此,實務上採否定之看法,理由在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所指之雇主應退還健保保險費之規定,係指雇主將其應負擔之保險費轉嫁給勞工負擔。再者,雇主之健保應負擔額乃雇主應繳付予中央健康保險署,屬雇主之行政法上義務,勞工既非權益歸屬主體,自未受有雇主應負擔健保額之損害(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不過,實務上也認為,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健保,而由勞工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投保並繳納保險費者,因為職業工會勞工須負擔之保險費比例為60%(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7條第2款),較勞工受僱於一般公司行號時,勞工僅須負擔30%之保險費為高,所以對於勞工因此所受支出健保費差額之損失,仍應由雇主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之責(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最後,如果雇主雖有為勞工投保但保險費都是從勞工的薪水扣的話,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規定,雇主除了要把本來應負擔的保險費退還給勞工外,還會被處2倍~4倍的罰鍰。

 

三、結語

就開頭的案例,由於大楷符合投保健保的身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雇主城城必須為大楷投保健保,但城城竟然在大楷到職3個月後都還沒幫大楷投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城城除了會被追繳保險費外,還要處2倍~4倍的罰鍰。

另外,實務見解認為,雇主是將保險費繳給中央健康保險署,屬雇主的行政法上義務,勞工既然非權益歸屬主體,縱使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健保,勞工也未受有雇主應負擔健保額的損害,所以大楷不能向城城求償城城本來應該要負擔的保險費用。

 

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金額分級表〉,2022518日,https://reurl.cc/eOAOKR,最後瀏覽日:2022920日。

2:衛生福利部,〈投資健康,110年健保費率調整為5.17%〉,20201231日,https://reurl.cc/QbxbM2,最後瀏覽日:2022920日。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負擔比率〉,202118日,https://reurl.cc/aGAGOY,最後瀏覽日:2022920日。

4YAHOO,〈健保平均眷口數調降 90萬雇主受惠〉,2019830日,https://reurl.cc/RXmXxZ,最後瀏覽日:2022920日。

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2022518日,https://reurl.cc/qN6NyE,最後瀏覽日:2022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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