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要如何避免勞保老年年金遭到扣押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阿彰今年已68歲,與太太育有2名子女,由於子女都已成家立業,所以阿彰打算今年退休,並請領勞保的老年給付,但阿彰因為在10年前有幫朋友阿義作保,阿義欠下大筆債務後即不知去向,阿彰擔心之後請領勞保的老年給付會因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被扣押,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勞保的老年給付不要被扣押?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怎麼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第3項規定:「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因此,依據上開規定,勞工可以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來專門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匯入勞保的老年給付,而在專戶裡面的存款,因為依法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勞工也不用擔心會因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遭到扣押。

 

110年4月之修正理由:「一、本條於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時,明訂依本條例請領之『年金給付』,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立法意旨在於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之基本經濟安全。二、惟禁止扣押專戶之保障不應只限於年金給付,弱勢勞工或受益人領取之一次金(如老年給付一次金),亦有保障之必要。再考量本條例所定其餘勞保給付,亦具有社會照顧性質,應准許其開立禁止扣押專戶,以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之基本經濟安全。爰參照就業保險法第22條規定,將本條例所定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存入,專戶內之存款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另外,勞工保險條例在110年的時候有修法,由上面的修正理由可知,在舊法下能開設專戶的原本僅限於按月請領之「老年給付」,修法後則將開立專戶之範圍再擴大,只要是勞工保險條例所訂定之各項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換句話說,在新法下,普通事故保險中之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以及職業災害保險中之傷病、醫療、失能、死亡給付(註1),不論其為按月請領或一次請領,皆得開立專戶。

 

而除了勞工保險條例外,其他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53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第3項規定:「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第3項規定:「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由此可知,有債務問題的人如果擔心所請領的勞保各項給付、國民年金或勞工退休金遭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被扣押,解決方法就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開立專戶,如此一來,專戶內之存款就不會因為債權人去聲請強制執行而受到影響。而專戶和一般金融帳戶相同,專戶內的存款可以分次提領,存款期間金融機構也會計算利息,但應注意的是,專戶僅能供勞工保險局匯款,不能存入或匯入其他款項

 

(二)專戶要怎麼申請?

首先,申請人要先填具開立專戶之申請書,填好後再將該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亦可親自去現場辦理)。勞工保險局受理後,就會將同意開立專戶之函文郵寄予申請人,之後申請人即可持上開函文、身分證、貼有照片之第二證件及印章,至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專戶(註2、註3、註4)。

 

三、結語

所以就開頭的案例,阿彰可以先去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開立專戶,等到拿到勞工保險局的函文後,就可以去土地銀行或郵局辦理開立專戶,之後勞工保險局就會把勞保的老年給付匯到專戶裡頭,而專戶裡的存款,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阿彰不用擔心勞保的老年給付會因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受到影響。

 

註1: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註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要如何申請開立勞保給付專戶?〉,2021年8月23日,https://www.bli.gov.tw/0105335.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2月21日。

註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的年金給付申請人沒有個人帳戶可以提供或因債務問題入帳可能遭扣押,該怎麼申請國民年金專戶?〉,2019年5月25日,https://www.bli.gov.tw/0020682.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2月21日。

註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一次退休金應注意事項〉,2021年7月19日,https://www.bli.gov.tw/0008625.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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