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替員工投保勞保之法律責任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A公司為清潔公司,員工一共有15人,君君為A公司之清潔員,每月月薪為2萬5,250元。但君君因為有卡債問題,所以在111年1月3日到職的時候,就詢問A公司之負責人康康能不能不要為其投保勞、健保等保險,且希望薪水能領現不要用匯款的方式給付薪資。康康見君君已55歲,為單親家庭需獨力扶養還在念高中的女兒,相當辛苦,且認為不用幫君君投保也可省去一筆費用,因此就答應君君的要求。

之後沒想到君君因為排休的問題與康康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就於111年8月31日離職,並向勞工保險局檢舉A公司未依法投保勞保。請問,A公司未替君君投保勞保之行為,會有什麼責任?A公司能否主張是君君自己要求不要投保的而免責?

 

二、法律分析

(一)雇主要為哪些人投保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第2項:「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第3項:「前2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前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4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規定之勞工,雇主均有為勞工投保勞保之義務,縱使是工讀生、試用期之勞工,亦同。另外,實務上常發生勞工因為有債務問題,怕投保勞保會被債權人查到有在工作,之後會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所以就要求雇主不要幫其投保。但實務見解認為,雇主為勞工於任職當日投保勞保之規定為強制規定,縱使勞工與雇主約定不投保勞保,該約定亦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二)雇主要負擔多少保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2項:「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7.5至百分之13;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7.5,施行後第3年調高百分之0.5,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0.5至百分之10,並自百分之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0.5至上限百分之13。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2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70,其餘百分之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二、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60,其餘百分之4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20,其餘百分之80,由中央政府補助。四、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80,其餘百分之20,由中央政府補助。五、第9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80,其餘百分之20,由中央政府補助。」

 

因此,依上開規定,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保保險費,為「勞工之月投保薪資 X 保險費費率 X 雇主負擔比例」。

 

所謂「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參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而投保薪資分級表可參照勞工保險局所公布之資料(註1)。舉例來說,如果勞工之月薪為3萬元,依照111年的投保薪資分級表,其月投保薪資即應以3萬0,300元計算。

 

至於「保險費費率」,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0.5%(參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但這邊應注意的是,只要是符合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之勞工,雇主還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而111年的就業保險保險費率為1%(參就業保險法第8條),為配合勞工保險局所公布的資料還有加計就業保險保險費率(註3),所以基於計算上的便利,這邊的「保險費費率」,筆者就以11.5%計算。

 

又所謂「雇主負擔比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有明確之規定,以一般公司行號之勞工為例,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勞工保險局的網站有詳細的表格(註2),有興趣的讀者可至下方連結對照看自己是屬於哪一種類別。

 

如果以月薪4萬元之一般公司行號勞工為例,其每月所應繳納之勞保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即為4,612元(計算式:月投保薪資4萬0,100 元 X 保險費費率11.5% = 4,612元,小數第1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其中雇主應負擔3,228元(計算式:勞保保險費4,612元 X 雇主負擔比例70% = 3,228元)、勞工負擔922元(計算式:勞保保險費4,612元 X 勞工負擔比例20% = 922元)、政府則負擔461元(計算式:勞保保險費4,612元 X 政府負擔比例10% = 461元)。有關勞工自行負擔之部分,實務上雇主通常會先替勞工繳納,之後再從勞工薪水扣除。

 

不過上面的規定及計算方式,其實頗為複雜,所以如果民眾不想自己算,可以直接上勞工保險局的網站,依照自己的月投保薪資,看雇主要負擔多少保險費(註3)。

 

(三)雇主沒有為我投保怎麼辦?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4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至10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6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因此,如果雇主沒有為勞工投保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按照雇主所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而雇主所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應從僱用該名勞工之日起開始計算至勞工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所稱「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條例第11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01月02日勞保2字第1000140425號函)。另外,對於勞工因為未投保勞保而無法請領之相關給付(ex;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雇主賠償予勞工。

 

但有疑問的是,在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之情形,對於雇主本來應負擔之保險費,勞工可否向雇主請求賠償?對此,實務上採否定之看法,理由在於,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所指勞工得請求雇主賠償者,乃係勞工因雇主未能為其投保以致其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請領保險給付之損失,至於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後段所指之雇主應返還勞保保險費之規定,係指雇主將其應負擔之保險費轉嫁與勞工負擔。再者,雇主之勞保應負擔額乃雇主應繳付予勞工保險局,屬雇主之行政法上義務,勞工既非權益歸屬主體,自未受有雇主應負擔勞保額之損害(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1號民事判決)。

 

不過,實務上也認為,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保,而由勞工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投保並繳納保險費者,因為職業工會勞工須負擔之保險費比例為60%(參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2款),較勞工受僱於一般公司行號時,勞工僅須負擔20%之保險費為高,所以對於勞工因此所受支出勞保費差額之損失,仍應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賠償之責(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最後,如果雇主雖有為勞工投保但保險費都是從勞工的薪水扣的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按照雇主所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而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後段規定,雇主還應該把本來應負擔的保險費退還給勞工。

 

三、結語

在開頭的案例中,君君具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身分,A公司有義務為君君投保勞保,但A公司竟在君君的任職期間,都未替君君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按照A公司本來所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對A公司處4倍罰鍰。此外,如果君君因為A公司未替其投保勞保而無法請領相關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君君也可向A公司請求賠償。

而雖然本件是因為君君自己向A公司要求不要投保勞保,但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均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勞保,如勞工與雇主約定不投保勞保,該約定亦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所以A公司自不得以是君君自己要求不要投保的理由而主張免責。

 

註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2022年4月28日,https://www.bli.gov.tw/0005475.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9月10日。

註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費率及負擔比例〉,2022年5月2日,https://www.bli.gov.tw/0005478.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9月10日。

註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2021年3月30日,https://www.bli.gov.tw/0102606.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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