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一星評價是否構成妨礙名譽


文/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據日前新聞報導,曾有網友在「七張米粉湯」的Google評價中給「一顆星」,但原因竟是「隔壁的北新自助餐難吃,且說話口氣又差」。而此新聞一出後,一連串根本沒去過七張米粉湯的網友也陸續在下面給「一顆星」的評價。對於這種根本沒去消費而給「一顆星」評價的人,是否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二、法律分析
    現在由於網路盛行,所以如果要去某餐廳吃飯,幾乎從Google都可以查到該餐廳的店名、地址、電話及營業時間,且比較特殊的是,還可以查到網友對該餐廳的評論及「星等評價」,另外,不只Google,其他網站(例如Facebook)也有相同之功能。


    此種「星等評價」之功能,主要是讓曾經消費過的顧客,可以透過過往的消費經驗,來表達他對店家的食物、服務態度及用餐環境等發表滿意程度,而這種評價往往涉及消費者個人的主觀感受,所以即使店家所供應之服務內容相同,但不同消費者間可能還是會作出不同之「星等評價」,此等評價從憲法來看,應仍屬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惟有疑問的是,若是有人根本沒去該餐廳消費過,而隨意給他人「一顆星」的評價,會不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實務上曾發生有人根本未曾去過某餐廳用餐,但卻留下不實的評論並給一顆星的評價,最後法官認為被告構成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40天,民事的部分則構成侵權行為而侵害他人商譽權,判賠1萬元。


    其中就給「一顆星」評價的部分,民事法院認為:「『星級』是現今社會上對於商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品質之相當普遍評等方法之一,已成為一種表達等級的形容用語,雖然尚無固定之評等標準,但通常星級越高者,代表商業規模越大、設備越豪華、服務越優良,星級越低者,通常代表規模小、設備簡單、服務普通或不佳,也因此成為消費之一種消費參考指標。被告在系爭粉絲專頁給予原告『一顆星』之評價,雖辯稱亦屬個人言論自由範圍,但被告實際上並未至大江戶日本料理店消費,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此種屬於較低之貶抑性評價,有可能使未曾到過大江戶日本料理店之消費者個人上網搜尋瀏覽有關大江戶日本料理店之資訊時,因此貶抑性評等而受到負面影響,不願至該店消費。被告若曾至大江戶日本料理店消費,並非不能表達此種意見,但被告實際未曾至大江戶日本料理店消費,且係出於惡意,張貼有可能造成貶損原告商譽之『星級』評等,已屬不法,自不在言論自由保障之列,故被告此部分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三、 結語
    雖然對於店家的評論及「星等評價」受言論自由保障,惟若是根本未去過該店家消費就無緣無故給「一顆星」的低分,可能會讓欲來此店家用餐的顧客打退堂鼓,就筆者本身的經驗,我在找餐廳的時候,都會先看看Google的評論及「星等評價」,若負評太多或星等太低,我可能就不會選擇該餐廳。


    像新聞報導中有許多沒去過七張米粉湯用餐的網友,給店家一顆星的評價,從實務上曾發生的案例來看,此種行為可能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不過有趣的是,雖然有許多網友亂給一顆星評價,但因為也有許多網友幫忙「補血」而給五顆星的星等,所以在新聞發生後,它的整體評價還是高達4.6星等,店家也表示,因為生意沒受到影響,故不打算提告。


    但筆者仍建議,雖然此種評論及星等評價受憲法保障,惟在評論的時候,還是應注意用詞,不要做無關的人身攻擊,且也不要留下不實的評論,若是根本未去過該店家消費,也不要亂留下低的星等評價,否則可能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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