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定可以拿到贍養費嗎


文/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怡安為補習班之英文老師,其在朋友介紹之下,認識了在當建築師的平偉,兩人認識後沒多久隨即陷入熱戀,並完成了終身大事。婚後,怡安辭去了補習班的工作,專心在家當全職的家庭主婦。惟婚後兩人常因金錢問題爭吵,且每次一吵架,平偉就會動手毆打怡安,之後怡安終於無法再忍受,便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並向平偉請求300萬元之贍養費。


    而在審理時,平偉主張怡安仍有工作能力,且其戶頭還有婚前工作所存的100萬,故縱使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怡安的生活也不會陷於困難,自己應不用給付300萬元之贍養費,請問,平偉的主張有無理由?

 

二、法律分析
     相信常看歐美娛樂新聞的人都會發現,每當好萊塢明星或知名運動員離婚的時候,都會支付高額的贍養費給對方。那大家就會產生一個疑問,在台灣離婚一定可以拿的到贍養費嗎?如果拿的到的話,可以拿多少?


    我國對於贍養費的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其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換言之,如果要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必須要滿足三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第二個要件則是「須請求權人無過失」,最後一個要件則是「被請求人須有支付能力」,而上述三要件究竟應如何解釋?

 

 (一)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首先,條文既然規定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可請求贍養費,故如果請求權人是因「協議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則其自無請求贍養費之權利(參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487號判例),不過,其雖然無法向法院請求,但雙方還是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另一方須支付贍養費(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再來就是所謂的「陷於生活困難」要怎麼判斷?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參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至於要給多少,實務見解認為:「按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固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例如實務上就曾發生過太太訴請離婚時請求先生支付100萬之贍養費,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太太戶頭還有剩25萬元的存款,所以法院最後就認為太太在判決離婚後應該不會陷於生活困難,其不得向先生請求支付贍養費(參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又實務還有案例也是太太請求先生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太太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但其這幾年都還是有在工作且領有月薪平均18,784元之薪資,顯見上開疾病並未影響其工作能力;另外,二女兒也每個月都會給她5,000元的扶養費並幫忙繳交房屋的貸款。可見太太每月的薪資加上二女兒所給的扶養費大約有23,784元,居住之房屋也無需另行付費,故應難認為她有生活困難之情事(參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另外,贍養費與父母子女間扶養義務之性質不同,故被請求的人不能主張因請求權人尚有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應與被請求的人分擔贍養費(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二)須請求權人無過失
    這裡所指的無過失,是指請求權人對於離婚之事由不具有可歸責的原因(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至於對方是否有過失,則在所不問。換言之,如果法院認為兩造就離婚事由均具有可歸責之原因,由於雙方都有過失,所以兩造皆不可請求贍養費(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三)被請求人須有支付能力
    學說上多認為,贍養費之給付既然為扶養義務之延長,則被請求人應該要具有扶養能力,否則其應無庸給付贍養費。

 

三、 結語
    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發現,要請求贍養費,民法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像大家傳統的理解一離婚就一定可以拿到龐大的贍養費,筆者建議,如果真的想要對方給付贍養費,不彷透過白紙黑字的協議,不要透過訴訟來請求,這是實務上比較常見的作法,實務對此也不加以禁止(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故就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縱使怡安對於離婚之原因並無過失,且平偉也有支付能力,不過由於怡安還可以工作,且戶頭又還有100萬的存款,所以應難以認為怡安在判決離婚後會陷於生活困難,其應無法向平偉請求300萬元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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