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一直發出噪音怎麼辦


文/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阿龍跟小華為同一棟大樓之住戶,平常相處都還算融洽,惟阿龍家裡養了一隻貴賓狗,常常無緣無故亂吠,造成上夜班的小華白天根本就無法入眠,小華雖有向阿龍反映,但每次都不了了之。請問,小華除依民法相關規定來行使權利外,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讓阿龍改善?

 

二、 法律分析
    台灣由於地狹人稠,所以房屋越蓋越密集,個人能使用之空間也越來越少,大家比鄰而居成為現代社會的特色。惟每個人的生活作息、興趣皆不盡相同,如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造成鄰居的困擾,例如長時間彈奏樂器、飼養的寵物不斷吠叫或是常常發出其他聲響等等,都可能讓人無法忍受。


    而對於這種長時間受到鄰居聲響騷擾的人,其除可依民法之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來請求損害賠償外,有無其他辦法可以讓發出聲響的鄰居改善?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 管委會應先予制止,如不從者,主管機關得處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 ……」


    故從上述規定來看,若住戶一直發出擾人的聲響者,管委會應先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如果該住戶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對該住戶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如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實務上認為所謂的喧囂、振動,非單以分貝高低或以其影響之人數決定,而係以其聲響是否超越鄰屋所有人正常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若聲響音量雖在合理範圍,惟其聲響頻率、時間及次數已超越鄰屋所有人正常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仍屬妨害鄰屋所有人之居住安寧,而應予禁止


    例如實務上就曾發生過樓下住戶檢舉樓上常常彈奏鋼琴,造成他無法入眠,結果樓上住戶就被主管機關裁罰5,000元,並應於7日內改善,之後樓上住戶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法院在勘驗錄音後認為,雖樓上住戶彈奏鋼琴之音量在合理範圍,惟其彈奏時段不固定,從早上8點到晚上8點都有可能,且其彈奏時間短者半小時,長者有時高達8小時以上。而就一般生活經驗來看,因公寓大廈住戶活動均在地板上,上層住戶之活動所造成聲響及共振,以下層住戶的感受最直接,其所受影響也最大,故應認樓上住戶彈奏鋼琴之頻率、時間及次數已超越樓下住戶正常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屬妨害鄰屋所有人之居住安寧,而應予禁止,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乃屬合理(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

 

  2. 管委會無正當理由而不制止者,主管機關得處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雖然當住戶發出擾人的聲響時,應先由管委會予以制止,惟當管委會消極不為任何作為時,該怎麼辦?此時依前述條文之規定,主管機關對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履行職務,屆期不履行者,並得連續處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故從前述的規定來看,若住戶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有妨害公眾安寧者,警察機管對其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


    而條文所處罰之「噪音」,並非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範之「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亦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是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秩聲字第1號裁定)。另外,噪音也不限於須深夜製造,就算是白天所發出,只要符合要件者亦可加以裁罰(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至於什麼是「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通常是指住家近鄰、居家活動所產生之人聲噪音,蓋其性質與工、商業營業場所、設施所產生之聲響,於聲響類型、頻率、持續時間均不相同,所以沒辦法適用噪音管制法,才要由警察機關來處理(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7號民事判決)。


    又所稱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108年度花秩聲字第1號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107年度秩聲字第1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竹秩聲字第2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竹秩聲字第1號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104年度花秩聲字第2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秩聲字第3號簡易庭裁定)。


    像實務就發生過有人養的兩隻狗,不論其主人在不在家,它都會亂叫,造成好幾戶鄰居不堪其擾,無奈之下只好報警處理。且由於員警到場勸導後主人仍未改善,所以警察機關就對該主人裁處罰鍰1,000元(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竹秩聲字第5號裁定)。

 

三、 結語
    若要依民法之規定請求發出噪音的住戶不得再發出噪音,或是向他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時並不容易,因為在實務上除了必須要舉證他有發出聲響外,通常還須證明他所發出之音量有超過法定之標準(如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第6條)。所以當民法行不通時,此時就可以透過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來促使對方改善。


    就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小華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管委會先告知阿龍,要他想辦法不要再讓狗隨便吠叫,如果無效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對阿龍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是小華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請警察機關來處理,如警察機關認定阿龍有製造噪音的情形者,可對其裁處6,000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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