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因請假而扣薪水和全勤獎金嗎
文/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小毅為某電子公司之員工,月薪為30,000元,且勞動契約約定,若小毅當月全勤,還可領全勤獎金2,000元。而在6月份的時候,小毅因腸胃炎而請了2天「病假」,另外,因需處理私事又請了1天「事假」。結果7月份在領薪水的時候,小毅發現他被扣了3,000元薪水及2,000元之全勤獎金,理由是他請了病假及事假,請問,老闆扣薪的行為是否合法?
二、 法律分析
(一)勞基法對各種假有什麼規定?
(二)請假會扣全勤嗎?
我國法律其實對於全勤獎金並無明確定義,但主管機關曾對全勤獎金之性質做出函釋,其謂:「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另外,法律也有規定在某些情形雇主不得扣發勞工的全勤獎金。如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至於若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時可否扣全勤獎金?以目前實務的運作來看,在這種情形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無違法,至於是否全扣或按比例扣除,則應由勞工及雇主自行協商。
而其他情形像是勞工無法配合加班(參內政部76年1月15日(76)台內勞字第463894號函、內政部76年1月15日(76)台內勞字第468376號函)、請特別休假等等(參內政部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主管機關也曾作過函釋,認為雇主不得扣勞工之全勤獎金。
三、 結語
其實法律規定的休假類型,除前述表格所整理的6種外,還有很多種類型,像是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等等(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16條),本文案於篇幅關係,僅介紹部分種類的休假,至於其他類型的休假,則日後再為文加以介紹。
以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就小毅請了2天普通傷病假而被扣全薪的部分,由於請普通傷病假只要1年不超過30天,還是可以拿到一半的工資,所以老闆扣了小毅2天全部的薪水,應屬違法(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而就小毅請了1天事假而被扣全薪的部分,由於請事假不給薪,所以老闆扣了小毅1天全部的薪水,並無違法(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另外,由於小毅有請普通傷病假及事假,所以老闆扣發小毅6月份的全勤獎金2,000元,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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