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所謂「公訴罪」或「保留法律追訴權」之用語嗎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我們在新聞媒體上常常會聽到「公訴罪」及「保留法律追訴權」,到底法律上有沒有「公訴罪」及「保留法律追訴權」之用語,其背後真正的意思到底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

(一)所謂的「公訴罪」,其實指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在我國刑事實體法上有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以「告訴」作為訴追條件的犯罪,白話講就是此類犯罪必須經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如果告訴權人沒有提出告訴的話,檢察官就無法對被告提起公訴,法院亦無法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反之,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以「告訴」作為訴追條件,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必須開始偵查(參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並依據偵查之結果,來決定要對被告提起公訴(參刑事訴訟法第251條),還是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參刑事訴訟法第251~253-1條)。

 

那問題來了,要怎麼分辨哪些是「告訴乃論之罪」?哪些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因為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立法者會特別註明,例如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第298條及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9條規定:「第315條、第315-1條及第316條至第318-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反之,如果立法者沒有特別註明「須告訴乃論」的話,該類犯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至於為什麼要區分「告訴乃論之罪」跟「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是因為立法者考量某些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與私人利益關係較為密切,且對公益和平的敵意較低,所以才會將某些犯罪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讓告訴權人自己決定是否要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後,是否要撤回告訴,一方面可以尊重告訴權人的自主意思,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告訴權人在刑事程序中再遭受傷害(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由上面的說明可知,我們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有人說「公訴罪」,其實他的意思應該是指「非告訴乃論之罪」,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公訴罪」的用語,頂多只有「公訴」一詞,且不論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都可以提起「公訴」,所以「公訴罪」也不等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指的是「保留法律告訴權」,但告訴權並無法「保留」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因此,由上開規定可知,立法者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設有告訴之期間,也就是說告訴權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才提告,縱使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也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參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如果檢察官不小心起訴了,法院也只能為不受理判決(參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且這邊應注意的是,一旦告訴期間開始起算,即無法「保留」。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此告訴期間之限制,只要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參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另外刑法上還有「追訴權」,所謂「追訴權」,指的是檢察機關對於犯罪行為人追訴犯罪之權利,而追訴權必須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如果超過法定期間才行使,將會產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一旦罹於追訴權時效,縱使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也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參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如果檢察官已提起公訴,法院則應諭知免訴判決(參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

 

那追訴權的時效是多長呢?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且這邊要注意的是,追訴權時效一旦開始起算,即無所謂「保留」之可能,頂多只有因為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因逃匿而通緝之原因而「停止」(參刑法第83條第1項)

 

由此可知,在「告訴乃論之罪」,其除了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外,還有「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換句話說,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且檢察機關也必須在追訴權時效內才能進行追訴。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其雖然沒有「告訴期間」的規定,但其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而我們在新聞媒體上常會聽到有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他的意思應該是指「保留法律告訴權」,但如同前面所介紹的,「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期間開始起算,即無法「保留」,法律並不會因為他喊說要保留,告訴期間就暫停起算,所謂「保留」,頂多表示他暫不提出告訴而已。而由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期間之規定,且告訴權人之告訴只是檢察官發動偵查的條件之一,所以當然也不會因為他喊說要保留,告訴期間就暫停起算或檢察官就應停止進行偵查。

 

三、結語

綜合以上的說明可知,其實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公訴罪」及「保留法律追訴權」之用語,所謂的「公訴罪」,其實指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指的是「保留法律告訴權」,但事實上告訴權並無法「保留」,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期間並不會因為告訴權人喊說要保留就暫停起算,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中,也不會因為告訴權人喊說要保留就暫停起算告訴期間或檢察官就應停止進行偵查,所以「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用詞,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麼太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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