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沒有為我提繳6%退休金,該怎麼辦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小華為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先前完全無任何工作經驗,後來在找工作的時候,小華看到A公司有在徵才,A公司開出月薪5萬元的條件,小華認為待遇還不錯,所以就前往應徵,之後也順利錄取,所以在109年8月1日的時候,小華就開始進入A公司工作,但後來因為家庭因素的關係,只好在110年7月31日離職,離職後小華在網路上看到有關勞工退休金的文章,才知道原來雇主應該要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但後來小華一查竟然發現,A公司在其任職的期間,完全都沒有按月提繳退休金,請問,小華可以向A公司請求賠償嗎?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第2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1條:「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末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未足額提繳退休金至上訴人專戶,則上訴人縱不得請領退休金,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如聲明請求賠償之方法不當,理應予以闡明,令其為適當之聲明。原審逕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亦有違背。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因此,立法者為了增加勞工退休生活的保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之義務,且提繳之比例,依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舉例來說,如果勞工每月的月薪是3萬元,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公布之110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註1),月提繳工資就應以3萬0,300元計算,此時雇主每月至少要為勞工提繳1,818元的退休金(計算式:3萬0,300元 X   6% = 1,818元)。

 

而如果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依第5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其加徵滯納金,最高可以加徵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且依第53-1條規定,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另外,除行政罰外,勞工亦可依第31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的是,勞工必須自離職時起,5年內請求,否則如果雇主提出時效抗辯,勞工可能就無法求償了。

 

(二)要怎麼知道雇主有沒有按月提繳退休金?

在了解雇主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的義務之後,接著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怎麼樣才能知道雇主有沒有按月提繳退休金?目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共提供勞工5種查詢方式,包括1.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號+戶號上勞保局網站查詢;2. 臨櫃查詢;3. 以勞動保障卡查詢;4. 以郵政金融卡查詢;5. 透過「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註2),讀者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查詢細節,可前往上面註解的網站,勞工保險局對此有詳細的說明。

 

三、結語

因此,從上面的介紹可知,雇主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之義務,且提繳之比例,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所以就開頭的案例,A公司在小華任職的期間,未按月替小華提繳退休金,顯然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主管機關除可依第53條第1項、第53-1條規定對A公司處以行政罰外,小華亦可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而小華當時的月薪為5萬元,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註1),月提繳工資應以5萬0,600元計算,故在小華任職期間,A公司每月至少要為小華提繳3,036元的退休金(計算式:5萬0,600元 X    6% = 3,036元),然A公司竟然完全未提繳,所以小華可以請求A公司補提繳3萬6,432元(計算式:3,036元 X 12個月 = 3萬6,432元)至小華的勞退專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2019920日,https://www.bli.gov.tw/0013083.html,最後瀏覽日:20211229日。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2021422日,https://www.bli.gov.tw/0012942.html,最後瀏覽日:20211229日。

 

如需進一步諮詢的話,可透過LineFacebook私訊詢問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威利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