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人可以委託他人出席區權會嗎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天天社區共有25戶的住戶,每戶的區分所有權比例皆相同,今年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於110年12月10日召開,其中A、B、C、D住戶因為當天有事無法出席,但又不想放棄表決的權利,所以A就委託太太甲,B委託在念大學的兒子乙、C委託成年的妹妹丙,D則委託其他住戶丁,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甲、乙、丙、丁當天也都有出具書面的委託書,請問,A、B、C、D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合法?

 

二、法律分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由上開規定可知,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本人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但委託必須以「書面」為之,且受委託人有一定之身分限制,亦即限於「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但這邊要注意的是,條文既然明文規定限於「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兒女),所以如果委託「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或是「直系姻親」(如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即不合法。

 

其實在102年以前,受委託人是沒有身分限制的,之所以會修法限制身分,是因為立法者認為:「一、為充分保障住戶安全之權益,提昇與維護居住品質,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並掌握委託書,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之公平性,導致住戶權益被剝奪。爰此,修正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管委會會議或選舉時,並委託人他人代理一事。日後委託人與代理人應要有法律上的身分之關係,方能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防有心人士傷害住戶權益,減少各種弊端與糾紛。二、為糾正現行法及實務運作之缺失與弊端,代理人宜予適度限縮;另外,實務運作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與承租人權益關係密切,且委託承租人代理出席亦最為便利,爰予明列。……」(參102年修法理由)。

 

另外,實務上認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是法人,因為法人並無自然實體,自應指派代表人行使權利,該代表人與法人間,乃該代表人受任為法人處理事務,其性質應為民法上之委任,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前段所稱「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情形(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因此,當法人代表人代表法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即應視為法人親自出席,而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委託代理出席

 

三、結語

從而,就開頭的案例,住戶A委託配偶甲,住戶B委託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即念大學的兒子乙、住戶D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丁,且皆有以書面委託,該委託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合法。而住戶C雖然有以書面委託,但妹妹是「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所以住戶C委託妹妹丙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不合法,未來在計算出席人數時,此部分自然就要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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