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文/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阿正和阿義同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League of Legends,簡稱LoL)」之玩家,兩人常常組成一隊一起遊戲。某日,阿正和阿義一同遊戲時,阿正因不滿阿義太雷而輸了好幾場比賽,憤而在遊戲中以「你是白癡嗎?都跟你講好幾次了你還不懂」、「有夠智障的,叫我阿嬤來都比你強」之文字,來怒罵阿義,阿義覺得心生受辱,遂向阿正提告公然侮辱。
但之後法官審理時,阿正主張,在遊戲中玩家都是使用「暱稱」,其他玩家根本就不會知道阿義在現實生活中到底是誰,所以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應不構成公然侮辱,請問,阿正的主張有無理由?
二、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對於名譽權之保護,除有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 ~ 第314條)之規範外,對於名譽權被侵害之人,還可透過民法的侵權行為(如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來請求損害賠償。
又由於網路時代的崛起,加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在虛擬世界中從事各種活動已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許多民眾喜歡使用論壇來發表及交換意見,也有許多人喜歡玩線上遊戲,而這種網路論壇及遊戲的特點在於,使用者須先進行註冊,註冊完成後使用者可以選擇之「暱稱」來進行活動,此時如果他人以該「暱稱」為對象進行抽象之謾罵時,是否可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虛擬人格之名譽是否受到刑法之保護?對此問題,我國實務目前見解分歧,採否定的見解認為,除非該暱稱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人產生連結,否則無法成立公然侮辱(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例如實務上就發生過行為人在Line的群組中罵人,結果法院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因為法院認為,被罵的人是使用暱稱而不是真實姓名,且大頭貼也不是使用自己的個人照片而是使用風景圖,另外,群組中的人在現實生活中也都互不認識,所以客觀上就一般人來看,實難單憑前述資訊,就可連結到告訴人的真實身分(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其他持相同理由的案例還有「玩線上遊戲遭他人謾罵(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在PTT上遭其他網友謾罵(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4號刑事裁定)」等等,法院都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
而實務採肯定的見解有認為「網路虛擬人格之名譽權與真實世界之名譽權應同受保護(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PTT帳號)」。此判決在做出後,下級審有許多法院也以此理由判行為人有罪,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74號刑事簡易判決(英雄聯盟暱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85號刑事簡易判決(爆雪英霸暱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刑事簡易判決(巴哈姆特暱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074號刑事簡易判決(捷克論壇暱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3號刑事簡易判(天子傳奇Online暱稱)。
另外,甚至有採肯定的實務見解主張「網路虛擬人格為真實世界人格展現之一面」,所以也應該受到保護(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英雄聯盟暱稱)。而下級審也有以此理由為依據者,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刑事簡易判決(英雄聯盟暱稱)。
三、 結語
從上述整理的實務見解來看,認為虛擬人格之名譽權應受保護之見解,似乎數量比較多,但實際上是否如此,筆者採保留的看法,因為可能有些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就已經為不起訴處分了,所以既然沒進入到審理階段,當然就不會查的到判決。
就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阿正是否成立公然侮辱,實務見解分歧,如採否定說的見解,由於阿義在遊戲中使用的是「暱稱」,所以它無法跟現實社會的阿義產生連結,自然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應注意的是,如果該暱稱的使用者在社會上已有人知悉,例如某些遊戲直播主,平常可能會直播他玩遊戲的過程,此時雖然他遊戲中的角色是以「暱稱」之方式呈現,但由於其他人已知道該角色的現實操作者為何,故其若遭謾罵,還是有成立公然侮辱之可能。
另外,若採肯定說的見解,既然網路虛擬人格之名譽權應和真實世界之名譽權受到相同保護,則縱使阿義在遊戲中是使用「暱稱」,其遭到阿正辱罵,仍可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採此說還有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你要知道罵你的人是誰」,因為現行礙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第1項之規定,若要調閱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必須所涉犯之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最重才處拘役而已,無法符合該條之要件,所以除非遊戲公司願意把資料提供給你,否則你根本難以知悉對方的資料而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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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律師的懷疑,很有可能大部分的網路遊戲妨害名譽案件都以不起訴作為最終結果。我自己親身經歷,3人因遊戲互告妨害名譽,最後3人通通被不同檢察官判不起訴。 我這邊有申請再議,理由引用陳律師文中的4條告成功的案例,106年、107年台中地院的,105年高等法院的,106年桃園地院的。 31天後收到"本案再議無理由",駁回處分。 駁回的理由之一是引用101年1月18日法檢字 第10104102620號 函附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座談會意見) 。 太扯了,新的判例不看,竟然拿101年的來塘塞,還只是『座談會意見』,擺明就吃定一般民眾不懂法律啊。 多謝律師的這篇文章,看來我可能要改走民事了。 請問律師,原告有申請再議的話,被告會收到通知書嗎?
通常檢察官不起訴的話,要再議成功就很困難了,畢竟再議的成功率一直一來都偏低。 另外如果你有提再議的話,對方會收到處分書。
多謝律師的回覆,請問我認定半實名制網站的帳號為本人的資產,是否容易得到民事法官的認同? 刑事上雖不起訴,但檢察官的認定的部分詞句確實是在汙衊本人,訴狀上我可以引用嗎? 民事法官會重新要求證據再次認定嗎?
若你有要提告民事,不太建議引用不起訴書的內容,雖然刑事法院的認定內容不一定拘束民事法院,但還是有可能受到影響
多謝律師回覆,我太心急了,在10月28日就寄出了民事訴狀,上面就是引用了檢察官的對汙衊詞句的判定,我傻傻地以為這樣有加強佐證的效果,沒想到卻可能造成反效果。 我以為不起訴書的內容是證明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但足以構成民事侵權,現在知道不能畫蛇添足了。 是不是將最純粹證據交給民事法官就好了? 我根本就不需要夾雜其他司法界人士的判斷? 再次感謝律師。
你這種情形不要附可能比較好,不過既然你都附了,就交給法官去判斷吧。
謝謝律師的解說,法院要2造作言詞辯論,寫答辯狀互相攻防,沒想到對方也附了那2份不起訴書的影本。 對方主張我只有網站帳號的"使ˋ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構成侮辱財產名譽(商譽);我則以網站的會員規範去反駁,規範中明定會員擁有一切著作權,侮辱本人的帳號即是損毀本人資產的商譽。 請問我這樣的主張是否可行? 謝謝律師